本联盟中文名称: 上海智能工控系统联盟 英文名称:Shanghai Union of Intelligent Control System 缩写:SUICS

在正式的场合应使用联盟的中英文名称,在非正式场合可以直接使用英文缩写,形象标志。上海智能工控系统的文字标志英文缩写SUICS,及与之相配合的中英文名称,字标中所有文字为特定字体,不能改变或以其他字体取代。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上海智能工控系统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on of Intelligent Control System,简称为“上海智能工控联盟”,英文缩写 SUICS。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制造2025》等相关文件精神,围绕智能工控系统研发制造和企业信息化发展两大主线。在上海市相关委办局指导下,吸纳智能工控系统产业链上的基础研究机构、零部件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最终用户、高校、标准化组织、检测机构、金融组织、相关的服务咨询机构以及致力推动智能工控系统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产业发展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以“使命担纲、协同创新、共赢发展”为宗旨,按照《上海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助推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要求,搭建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服务平台,聚集智能工控系统相关的政策、规划、产业、技术、项目、金融、信息等资源,重点开展具有短期商业价值的智能工控系统解决方案相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兼顾中长期的前瞻共性技术的研究,利用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化应用与开发,整合产业发展资源,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同行动和集成发展,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上海智能工控系统关键技术创新水平,推进智能工控系统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与应用发展,促进智能工控系统的产业变革和模式创新,服务社会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联盟管理

本联盟接受上海市相关委办局指导,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联盟目标

聚焦智能工控系统产业相关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成果孵化、应用推广、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项目,运用政策和市场双重优势,探索新型服务和商业模式,促进智能工控系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应用水平的整体提升,使联盟成为国内智能工控系统领域“六位一体”深度融合的示范平台。

第六条 联盟任务

1.参与相关规划编制,针对技术、产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提出政策和项目建议;

2.促进成员单位之间、本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3.营造有利于智能工控系统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上下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推动联盟成员间协作,提升供给侧能力,针对产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共同存在的问题,利用联盟的优势组织调研和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4.成立智能工控系统技术与应用专家库,定期举办智能工控系统技术相关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促进联盟成员之间信息共享、交流合作;

5.组织联盟成员单位间的论坛和沙龙活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联盟成员,开展智能工控系统产业人才的培训,特别是多层次人才的知识更新,推动开展校企合作,不定期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开展业务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

6.建设联盟网站,使之成为联盟对外宣传的窗口,联盟成员单位交流信息的平台,同时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智能工控系统的信息和资料,编撰发行联盟刊物,以联盟的名义统一开展对外宣传和推广,提升联盟的影响力,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智能工控系统交流活动和峰会,推进上海智能工控系统产业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应以民主方式从全体联盟成员中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不多于会员总数三分之一(需要为奇数)。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审议和表决,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5.制定年度财务报告;

6.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是: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属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2.经半数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采用投票表决制,只有在超过半数的理事同意的情况下,理事会方可通过决议;

4.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时,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和表决决议;

5.理事如无法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和表决。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与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由联盟理事会协商提名产生,报理事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会议通过。秘书处专职人员通过联盟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单位委派、社会招聘方式聘用。

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事务;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4.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4.拟定章程及修正案草案;

5.拟定联盟管理制度;

6.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7.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并负责联盟的对外宣传;

8.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9.联盟秘书处设立在上海亚泰仪表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振园路128号。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由国内外知名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由理事单位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二年。来自联盟成员单位以外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跟踪、了解、掌握和智能工控系统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向理事会提供包括重点发展方向和保证措施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2.积极参与联盟相关的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科技计划和产业促进思路研究,凝练提出联盟重大自主创新科技项目建议;

3.对秘书处各专业工作组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4.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战略咨询或研究工作。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有效的《上海智能工控系统联盟成员申请表》;

2.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审议;

3.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1.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3.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4.可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工作;

5.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开展技术、知识产权、案例、产业链整合等的交流与协作;

6.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7.参加联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8.享有联盟成员专属权利。一是享有上海智能工控系统联盟徽标的使用权;二是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三是优先参加联盟主办的智能工控系统技术相关信息交流、研讨、培训等;四是经联盟书面批准,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五是对联盟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联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有关智能工控系统的活动或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3.在智能工控系统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智能工控系统产业发展;

4.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推荐联盟新成员;

5.应联盟要求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共同承担联盟相关费用;

6.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7.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联盟内其他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

8.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9.会费标准与缴纳。理事长单位缴纳5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万元/年;理事单位0.5万元/年;会员单位0.2万元/年,(联盟成立之后,二年内不收交会费);

10.联盟成立前期和之后二年所需的联盟筹备费、联盟运行费,由发起单位,上海亚泰仪表有限公司、上海岗崎仪表控制有限公司等单位捐赠。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退会及除名应办理以下手续

1.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应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背离本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除名,并向联盟所有成员通报,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除名后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或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安排、组织的活动的,其会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第八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联盟成员申请加入时缴纳的一次性费用,收费标准由联盟理事会确定,一般不予退回;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会员培训、认证所获得的费用;

5.论坛及其他活动所获得的赞助费用;

6.其他服务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

1.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2.联盟管理费用支出;

3.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经费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费用、收益及相关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合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涉及政府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联盟秘书处,共同商讨相关项目经费的处理意见。对有政府支持经费的项目,将及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八条 财务制度

联盟应遵循上海智能工控系统联盟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待遇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条 解散和清算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联盟终止前,须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的修改,需由半数以上联盟理事会成员提出,理事会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